《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已經第2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12月1日(ri)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jing)批準的國(guo)(guo)家(jia)級(ji)風(feng)(feng)(feng)景(jing)名(ming)勝區規劃是國(guo)(guo)家(jia)級(ji)風(feng)(feng)(feng)景(jing)名(ming)勝區保護、利用和管(guan)理的依(yi)據。風(feng)(feng)(feng)景(jing)名(ming)勝區管(guan)理機構以(yi)及(ji)縣級(ji)以(yi)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guan)部(bu)門不得違反(fan)國(guo)(guo)家(jia)級(ji)風(feng)(feng)(feng)景(jing)名(ming)勝區規劃審批各類建設活動(dong)。景名勝區(qu)管(guan)理機(ji)構以(yi)及縣級(ji)以(yi)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cheng)鄉(xiang)建設主管(guan)部(bu)門不得違反國家級(ji)風景名勝區(qu)規劃審批各類建設活動(dong)。 國(guo)家級風景名勝(sheng)區規劃未經(jing)批準的,不得在國(guo)家級風景名勝(sheng)區內進行建設活動。 第四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堅持(chi)保(bao)護優先、開發(fa)服(fu)從(cong)保(bao)護的原則,突出風景(jing)名(ming)勝資源的自然(ran)特(te)性、文化(hua)內涵和地方特(te)色,實現風景(jing)名(ming)勝資源的永續利用。 第五(wu)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gui)(gui)劃和詳細規(gui)(gui)劃。 第六條 省、自治(zhi)區(qu)人(ren)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zhu)管部門(men)和(he)直轄市人(ren)民政府風(feng)景名勝區(qu)主(zhu)管部門(men)(以下簡稱風(feng)景名勝區(qu)規劃組織編制機關),負責組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開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工作。 第七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甲(jia)級資質的(de)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由同時具有乙級以上城鄉規(gui)劃編制(zhi)單位資(zi)質和風(feng)景(jing)園林(lin)工程設(she)計專項(xiang)資(zi)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di)九條(tiao)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第十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界(jie)定(ding)風景名(ming)勝(sheng)區和核心景區的(de)范圍邊(bian)界(jie),根(gen)據需(xu)要劃定(ding)外圍保護地帶; (二)明確(que)風景名(ming)勝資(zi)源的(de)類型和(he)特色(se),評價(jia)資(zi)源價(jia)值(zhi)和(he)等(deng)級; (三(san))確定(ding)風景(jing)名(ming)勝(sheng)區的性質和定(ding)位; (四)提(ti)出風景名勝區保護與發展目標,確(que)定風景名勝區的(de)游(you)客(ke)容(rong)量(liang)、建設用地控制(zhi)(zhi)規模、旅(lv)游(you)床位控制(zhi)(zhi)規模等; (五)確定功能分區(qu),提出基礎設施(shi)、游(you)覽服務、風(feng)景游(you)賞(shang)、居(ju)民點的空間(jian)布局(ju); (六)劃(hua)定分級保護范(fan)圍,提(ti)出(chu)分級保護規定;明確禁止(zhi)建設和(he)限制(zhi)建設的范(fan)圍,提(ti)出(chu)開發利用強度控制(zhi)要求(qiu)(qiu);提(ti)出(chu)重要風景名勝資源專項保護措施和(he)生態環境保護控制(zhi)要求(qiu)(qiu); (七)確定重(zhong)大建(jian)設項目布局;提出建(jian)設行為引導控制(zhi)和景觀風貌(mao)管控要求(qiu);確定需要編制(zhi)詳細規劃的區域,提出詳細規劃編制(zhi)應當遵(zun)從的重(zhong)要控制(zhi)指標或者(zhe)要求(qiu); (八)編(bian)制游賞、設(she)施、居(ju)民點協調、相關(guan)規劃協調等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自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批(pi)準設立之日(ri)起2年(nian)內編(bian)制完成。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 第十二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確定的主要入口區、游覽服務設施相對集中區等涉及較多建設活動的區域應當編制詳細規劃。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gui)劃應當包括下(xia)列(lie)內容: (一)明確規劃范圍(wei)和規劃區域的定位,分析(xi)總(zong)體規劃相關(guan)要求; (二(er))確定規劃目標(biao),提出(chu)發展控制規模; (三(san))評價規劃范圍的(de)資源、環境(jing)和(he)用地條件,確定(ding)規劃布局(ju)和(he)建設用地的(de)范圍邊界; (四(si))提(ti)出建(jian)(jian)設用地范圍內各地塊的建(jian)(jian)筑(zhu)限高、建(jian)(jian)筑(zhu)密度(du)、容積率、綠地率、給排水與(yu)水環境等(deng)控(kong)制指標及建(jian)(jian)筑(zhu)形式、體量、風(feng)貌(mao)、色彩等(deng)設計(ji)要(yao)求;明確重(zhong)要(yao)項目選址、布局、規(gui)模(mo)、高度(du)等(deng)建(jian)(jian)設控(kong)制要(yao)求,對重(zhong)要(yao)建(jian)(jian)(構(gou))筑(zhu)物的景觀(guan)視線(xian)影響進行分析,提(ti)出設計(ji)方(fang)案引導(dao)措施; (五)編制(zhi)綜(zong)合設(she)施、游賞組織、居民(min)點(dian)建設(she)引導(dao)、土(tu)地利用協調等專項規劃。 第十三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在核心景區內安排下列項目、設施或者建筑物: (一)索道、纜車(che)、鐵路(lu)、水(shui)庫、高等級公(gong)路(lu)等重大(da)建設工程項目; (二(er))賓(bin)館、招待所(suo)、培訓中(zhong)心(xin)、療養(yang)院(yuan)等住宿療養(yang)設(she)施; (三(san))大型文化、體育和游樂設施; (四(si))其他與核心(xin)景區資源(yuan)、生態和景觀(guan)保護無關的項目、設施或(huo)者建筑物。 第十四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gui)劃(hua)(hua)文本(ben)、規(gui)劃(hua)(hua)圖紙、規(gui)劃(hua)(hua)說(shuo)明書(shu)、基礎(chu)資料(liao)匯(hui)編、遙感影像圖,以書(shu)面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shi)表達。 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的(de)情(qing)況、專題論證材(cai)料、專家評審意見、公示情(qing)況等(deng),應當納入基礎資(zi)料匯編(bian)。 第十五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需對經審定的風景名勝區范圍進行較大調整或者安排索道、纜車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風景名勝區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專題論證,形成專題論證材料。 第十六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完成后,風景名勝區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包括3名以上(shang)國務院(yuan)住房城(cheng)鄉建設主(zhu)管部門的風(feng)景園林專家委員(yuan)會成員(yuan)。 第十七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報送審批前,風景名勝區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八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國家(jia)級風景(jing)(jing)名勝區詳細規(gui)劃(hua)由風景(jing)(jing)名勝區規(gui)劃(hua)組織(zhi)編(bian)制機關報國務(wu)院住房城鄉(xiang)建(jian)設(she)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審批前,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要求,組織專家對規劃進行審查,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 第二十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將經批準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經批準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國家級風景(jing)名(ming)勝區詳細規劃(hua)確(que)需修改的(de),應當報原審(shen)批機(ji)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 編制城市、鎮規劃,規劃范圍與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應當將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保護要求納入城市、鎮規劃。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規劃范圍與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應當符合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國(guo)家(jia)級風(feng)景名(ming)(ming)勝(sheng)區(qu)外(wai)圍保(bao)護地帶內的城鄉建設(she)和發(fa)展,應當與國(guo)家(jia)級風(feng)景名(ming)(ming)勝(sheng)區(qu)總體規劃的要求相協調(diao)。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批準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要求向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查詢。 任何單位(wei)和個人都有(you)權向(xiang)風景(jing)名(ming)勝區(qu)管(guan)理(li)機構舉報或者控(kong)告違反國家級(ji)風景(jing)名(ming)勝區(qu)規(gui)劃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至少(shao)每5年組織專家(jia)對規劃實施情(qing)況進(jin)行一(yi)次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及時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guo)家級(ji)風(feng)(feng)景名勝(sheng)(sheng)區總體規(gui)(gui)劃(hua)的規(gui)(gui)劃(hua)期(qi)屆滿(man)前(qian)(qian)2年,風(feng)(feng)景名勝(sheng)(sheng)區規(gui)(gui)劃(hua)組織編(bian)制(zhi)機(ji)關(guan)應當對(dui)規(gui)(gui)劃(hua)進行評估,作(zuo)出是否重新編(bian)制(zhi)規(gui)(gui)劃(hua)的決定。在新規(gui)(gui)劃(hua)批(pi)準(zhun)前(qian)(qian),原規(gui)(gui)劃(hua)繼續有效。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風景名勝區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或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zhi)國家級風景(jing)名(ming)勝區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xu)組織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gui)劃的; (三)批準設立之(zhi)日起2年內未編制完成(cheng)國(guo)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 (四)擅自修改國家級風景名勝(sheng)區規劃(hua)的; (五)未將批(pi)準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違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批準建設活動的,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wen)章來(lai)源:住房和(he)城鄉建設部 由(you)中科博(bo)道旅游發展機(ji)構編輯整理) |